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一起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未根据自己实际收入情况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2022年8月22日发布)
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员工吴水清未据实办理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吴水清在办理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吴水清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吴水清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吴水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1945.8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水清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自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二、湖南省娄底市税务局公布一起自然人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2022年6月16日发布)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税务局在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 并查处了14名纳税人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案件。经查,某服务管理公司14名纳税人误信网络虚假填报视频, 在未实际发生大病医疗支出费用的情况下,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走访该单位,约谈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要求该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逐一辅导错误填报员工并尽快更正。目前,上述14名纳税人已全部更正。考虑到上述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提示 提醒后 认错态度良好, 及时纠正错误 ,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不予处罚 。湖南省娄底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实填报收入、扣除等信息,切勿听信网络等各类小道消息,避免虚假填报影响纳税信用。对虚假填报收入、扣除等申请退税的,以及不依法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 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
三、广东省查处一起自然人纳税人拒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2022年5月16日发布)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根据 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 ,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经多次提示提醒仍拒不配合 ,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立案稽查。经查,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宣某某在 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了税款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宣某某少缴税款拟处 0.5倍罚款 ,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13万元。目前,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对故意虚假填报或经提醒拒不更正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外, 还将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
四、广东省查处虚假填报个税其他扣除项目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件(2022年5月11日发布)
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 舆情线索核查发现 ,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 。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 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 ,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不予处罚。
五、厦门市查处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件(2022年5月11日发布)
厦门市税务部门在进行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刘某在仅取得 单位内部培训证书 、 不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 的情况下,错误填报了每年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厦门市税务局进一步审核发现,该纳税人 在父母健在但不满足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 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 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承认错误并已按规定更正申报。考虑到该纳税人在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附答问)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