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防范成本费用挂念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成果费用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成本费用支出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与执行;
(三)成本费用支出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成本费用业务。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成本费用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成本费用支出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预算制度,成本费用预算应当符合单位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内容,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题,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费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采用适当的成本控制方法,提高成本管理效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标准成本、定额成本或作业成本等成本控制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实施对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采购和耗用的成本控制,将材料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并采用经济批量等方法确定材料采购批量,控制材料的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试行)》的规定,并按照生产计划或耗用定额,确定材料物资耗用的品种和数量,控制材料耗用成本。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以岗定员,以岗定酬,通过实施严格的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控制人工成本。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明确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单位应当根据费用预算和经济业务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
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成本费用预算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需追加的成本费用预算,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成本费用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当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成本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是否超出预算范围。
(四)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成本费用的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