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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经学校研究决定,将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0%提高到12%,并将在职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贴、省贴、国防津贴、岗位津贴(以学校岗位津贴标准为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数值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从2013年9月1日起按新标准正常缴存。
人力资源处
2013年9月5日
综合办公室:8281270 筹资与国库管理办:8282722/8281777
计划管理办:8578018 科研财务管理办:8281322/8578161
监督管理办:8281909 收入与薪酬管理办:8281908/8281604
支出核算办:8281322/8578029 招投标管理办:8281905/828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