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具体有两种类型,一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二是家庭、户籍、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住,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的个人。并且在这个纳税年度中,不扣减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日数。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全球所得纳税,即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具体也有两种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同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部分所得征税,即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这里就纳税义务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纳税额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扣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乘适用税率。
例1,某人月工资1500元,另每月有奖金200元,则此人每月应纳的所得税额可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200-1600=1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100×5%=5(元)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纳税额为月工资、新金收入,减扣除费用1600元后,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月3200元,再乘适用税率。
例2,某外籍专家受聘担任我国某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我国政府每月付给其工资、薪金6000元人民币,则该专家在我国境内的这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计算如下:
(1)确认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600+320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为:500×5%+700×10%=95(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这里就纳税义务人而言也有两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义务人,其月应纳税额就是来源于境外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在减除费用月1600元,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乘适用税率。
例3,我国某大学教授甲,受雇担任美国某大公司顾问。接受月薪折合人民币8000元,则该教授的应纳税额可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600+3200)=3200(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500×5%+1500×10%+1200×15%=355(元)
2、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标准是在减除月1600元后,再减除月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
例4,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已居住一年的某外国专家,由于担任其国内某大公司顾问而接受月薪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且其中5000元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时某公司支付,则该专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计算如下:
(1)确认应纳税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3200)=200(元)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00×5%=10(元)
当然,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于来源境外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都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其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在第九章将专门述及。
(三)工资、薪金所得既有来源于境内的,也有来源于境外的。
根据《实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上述两类纳税义务人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应分别计算。所谓分别计算,就是区分境内、境外所得,分别扣除必要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与第一、二种情况下的计算方法一样。要注意的是应分别计算: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计算、前者月扣除费用标准1600元,后者月扣除费用标准4800元。
例5,居民甲系国内某大学教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同时,又作为美国某大学客座教授,接受月薪1000美元,(假定汇率为8.8元人民币/美元),则甲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