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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知多少
2014-10-2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一、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
    1、综合项目的减免税规定
    (1)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保险赔款;
    2)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4)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协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4)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税规定: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2、 补贴、津贴的征免税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
    (2)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间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5)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6)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 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的,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8)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以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经省政府批准,对通讯工具已按各级政府规定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负、节约归己、自行结费”办法管理,并按规定统一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10)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1)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个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保险资金的减免税规定
    (1)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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